戴震(1724—1777年):“尊者以理责卑,长者以理责幼,贵者以理责贱,虽失,谓之顺;卑者、幼者、贱者以理争之,虽得,谓之逆。人死于法,犹有怜之者;死于理,其谁怜之?”该材料: 、①反①映了理学对人性的压制 ②批判了清政府实施残酷的刑罚③客观上反映了当时市民阶层的要求 ④所呈现的思想预示着中国文化即将向近代转型
民国三年,戴季陶遇见一个老农,因戴氏身着日本服装,老农遂问其国籍。戴称“予中华民国人也”。老农“忽作惊状,似乎不解中华民国为何物者”。当戴氏告诉老农“你也是中华民国人”时,老农茫然恍然,连声说:“我非革命党,我非中华民国人。”此现象一定程度上反映出:
15世纪中国出现的内阁制和18世纪英国形成的内阁制的相同之处是
“帝国法律及监督其执行之权属于皇帝……联邦议会与帝国议会的召集、开会、延会、闭会之权属于皇帝。”这些条文应引自
18世纪末,当时的英国政治家埃蒙·伯克已意识到美国革命的意义:“一场伟大的革命已经发生……这一革命的发生并不是由于任何现存国家中力量的变化,而是由于在世界的一个新地区出现了一个新的种类的新国家。”之所以说美国是一个“新的种类的新国家”,主要是因为美国实行 ①一党制 ②总统制 ③责任内阁制 ④联邦制⑤共和政体 ⑥二元制君主立宪政体
美国1787年宪法规定:“最高法院和低级法院的法官如忠于职守,得终身任职。”这一规定的直接目的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