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二铜表法》第九表有这样的条款“不得为任何个人的利益,制定特别的法律。”“任何人非经审判,不得处死刑。”这体现了《十二铜表法》
《查士丁尼法典》的序言中说“皇帝的威严、光荣不但依靠兵器,而且须用法律来巩固。这样,无论在战时或平时,总是可以将国家治理得很好。”这句话表明
卢梭在《社会契约论》中说:“公意和众意之间经常有着很大的差别。公意总是着眼于公共利益,而众意则着眼于私利,它只是个体意志的总和。”这里的“公意”在雅典城邦得以维护的直接举措是
“洪武皇帝……希望牢牢将权力抓在自己手中,并试图独自处理国家大事。但是这样的工作负担被证明是无法承担的,他于是召集一些忠诚的中级官员组成了一个特别的政府部门……”。为此洪武皇帝
刘炫,隋著名经学家。他曾曰:“往者州唯置纲纪,郡置守、丞,县置令而已。其馀具僚则长官自辟,受诏赴任,每州不过数十。今则不然,大小之官,悉由吏部,纤介之迹,皆属考功。”由此可见,隋代
明朝唯物主义思想家王夫之曾评说:“郡县之制,垂二千年而弗能改矣。合古今上下皆安之,势之所趋,岂非理而能然哉?”这说明郡县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