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96年,俾斯麦在总结德国的成功经验时说:“反对朝廷是不行的。如果最高层(指皇帝)完全站在您这一方,有许多事情您就可以放手去做。如果不是这样,那您就无能为力。任何臣子都很难反抗统治者的意愿。”这段话可以从侧面印证当时的德国 ①保留了君主政体 ②皇帝掌握国家大权 ③宰相只对皇帝负责 ④统治者实现统一的愿望强烈
美国宪法第十四条修正案规定:任何人凡在合众国出生或归化合众国并受其管辖者,均为合众国及所居住之州的公民,这一条款
有人把“一票赢得”的法兰西第三共和国称为“不光彩的、从窗缝潜入的共和国”,甚至预言会很快夭折。但法兰西共和国在历史上存在了70年,成为法国“长寿”的共和国。法兰西第三共和国“长寿”的主要原因是
通过采用代表制,人民将立法权交给自己选择的代表来行使。人民自己直接行使的权力乃是选举权。以下关于“代表制民主”表述正确的是
柏克在《法国革命论》指出:“1793年末,几乎全法国的教堂都被关闭或改成了‘理性庙’;行政命令各色人等一律以‘公民’相称;激进的妇女在菜市、路口巡视,强迫其他妇女一律穿长裤、戴红帽……革命者陷入到一种‘民主的专制’的泥潭”。这表明
一般来说,美国政府是权力执行机关,不是监督机关,它主要受国会和最高法院权力的监督。但美国资产阶级认为按照“分权制衡”的原则,政府在接受监督的同时,还应有自卫能力。这在1787年宪法中表现为 ①总统拥有“立法否决权”②总统是国家元首,对宪法负责 ③最高法院大法官由总统提名④总统有权解散议会,重新选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