钱穆在《中国历史政治得失》中谈到:“政治制度是现实的……任何制度,断无二三十年而不变的,更无二三百年而不变的。但无论如何变,一项制度背后的本原精神所在,即此制度之用意的主要处则仍可不变。于是每一项制度,便可循其正常轨道而发展。此即是此一项制度之自然生长。”下列各项制度的发展演变能够体现上述观点的有①中国的分封制 ②古罗马法 ③英国的君主立宪制 ④新中国的政治协商制度
罗马法规定,作为权利义务主体的自然人必须具有人格,即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资格。人格由自由权、市民权和家庭权三种身份权构成。罗马法规定,只有同时具备上述三种身份权的人,才能在法律上享有完全的权利能力,才属于具备完整人格的人。罗马法的此项规定()
亚里士多德曾说:“十个人的城邦是不可能的,因为它将不能自给;十万人的城邦是荒唐的,因为它将不能适当的治理。”这说明()
隋唐君主为加强统治,致力于削弱门阀势力,唐初曾将民间声望最高的崔氏降格为第三等姓氏,武则天提高进士科地位以打击擅长明经科的世族。到了晚唐时,唐文宗欲把公主下嫁给门阀世族时感慨:“我家二百年天子,顾不及崔、卢耶!”这反映出经过隋唐两百多年的发展()
《韩非子·外储说右下》中曾引用谚语“主卖官爵,臣卖智力”来比喻君臣之间的关系。这说明()
王国维在《殷商制度论》中认为“周人制度大异于商者,一曰立子立嫡之制,由是而生宗法及丧服之制,并由是而有封建子弟之制,君天下臣诸侯之制”,实质上说明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