阅读下列材料:
材料一 关于政权组织的法律
第一条 立法权由众议院与参议院两院行使。
第二条 共和国总统,由参议院与众议院联合而成的国民议会依绝对多数票选出。
第五条 共和国总统,征得参议院同意后,得解散法定任期尚未届满的众议院。
关于参议院组织的法律
第九条 参议院得组成最高法院,以审判共和国总统或部长及审理危害国家安全案
关于政权机关之间关系的法律
第二条 共和国总统宣布会议的闭会。总统有权召开两院的特别会议。在会议的闭会时期,如果每院有绝对多数要求开会,总统也必须召集两院。
第九条 共和国总统,非先得两院的同意,不得宣战。
——《法兰西第三共和国宪法》(1875年)
材料二 第十一条 皇帝在国际关系上为帝国的代表,以帝国的名义宣战与媾和,同外国缔结同盟及其他条约,委派并接受使节。
第十二条 联邦议会与帝国议会的召集、开会、延会、闭会之权属于皇帝。
第十五条 联邦议会的主席职位及其事务的领导权属于由皇帝任命的帝国宰相。
第十七条 建议并公布帝国法律及监督其执行之权属于皇帝。
第二十三条 帝国的全部军事力量组成为统一的军队,在平时和战时受皇帝指挥。
——《德意志帝国宪法》(1871年)
请回答:
(1)《法兰西第三共和国宪法》是如何制定出来的?
(2)根据材料一和材料二,法国和德国分别确立了什么样的政治制度?
(3)试比较这两种政治制度的不同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