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议会采一院制或两院制,行政权由总统或内阁掌握,当日所写之宪法与下面一大群农村组织之关系极微,因为乡民的识字率一般认为只5%,农民只能集体指挥……传统的管制办法着重男人优于女人,年长的优于年幼,读书明理的优于目不识丁,这和全民投票的原则以及每一个人都有同等经济之机会不仅不相衔接,而且大相径庭。”这里评论的“宪法”最有可能是
“在一个有长期专制传统的国家,找到一个摆脱革命与专制的循环、能有效控制’控制者’的办法,这大概是改造专制制度、以制度创新(使国家)走向长治久安的最完美的例子”。这个国家是
西塞罗说:“执政官乃是会说话的法律,而法律乃是不会说话的执政官。”充分体现了
伯利克里时代,雅典通过的一项法律规定:“对一切不相信现存宗教者和一切神明持不同见解者,立即治罪。”根据这项规定,有些人遭到陪审法庭的审判。这表明
国学大师钱穆在评价中国古代一政治制度时说“此制大体上为明、清所承袭,于地方政事之推进,有莫大损害。自此遂只有中央临制地方,而中央、地方共同推行国政之意义遂失。”这一制度指的是
唐太宗曾对吏部尚书杜如晦说:“今专以言辞刀笔取人,而不悉其行,至后败职,虽刑戮之,而民已敝矣。”这句话意在批评何种制度的弊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