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顾维钧回忆录》:“(1919年)6月24日以后,北京外交部接连电告代表团:国内局势紧张,人民要求拒签,政府压力极大,签字一事请陆总长(注:外交总长陆征祥,中国代表团团长)自行决定。……当时国内公众团体以及某些省份的省长们甚为焦急,纷纷致电代表团,坚请拒签。”由此可见
1954年的《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有以下部分条款:“三、协助国家机关,推动社会力量,实现国家关于社会主义工业化和社会主义改造的建设计划。四、密切联系群众,向有关国家机关反映群众的意见和提出建议。”由此可以看出
新中国实行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最早的法律依据应该来自于
1960年中共中央提出“调整、巩固、充实、提高”的八字方针,其中“调整”是指
从1949年10月到1956年是中国向社会主义过渡时期,其历史阶段特征是
中共八大作出了关于社会主要矛盾的科学论断,其依据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