恩格斯在其遗稿《论封建制度的瓦解和民族国家的产生》中写道:“(在欧洲)无论国王或市民,都从成长着的法学家等级中找到了强大的支持。随着罗马法被重新发现,教士即封建时代的法律顾问和非宗教界的法学家之间确立了分工。不言而喻,这批新的法学家实质上属于市民等级;而且,他们本身所学的,所教的和所应用的法律,按其性质来说实质上也是反封建的,在某些方面还是市民阶级的。”恩格斯意在说明
A.罗马法对欧洲政治生活的重大作用 | B.法学家等级之间进行了重新调整 |
C.欧洲法学家对罗马法的继承与发展 | D.罗马法本身所具有的顽强生命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