议会是可能通过“立恶法”来“施虐政”的,一旦得逞,有如洪水猛兽,必须严防死守。这就必须有人能否决国会的立法。(易中天《美国宪法的诞生和我们的反思》)从美国的政治运作机制来看,能否决国会立法的有①总统 ②最高法院 ③内阁 ④州
1895年,一位中国外交官对当时四个欧美国家的政体分别作了如下评述,其中对德国的评述是
英国君主立宪制的基本含义是
古罗马《民法大全》规定:“不得基于怀疑而惩 罚任何人。……与其判处无罪之人,不如容许罪犯逃脱惩罚。”这反映了古罗马民法
从公元前490年到公元前322年,雅典大约有一半左右的政治家(包括伯利克里)都不同程度地受到群众惩罚,大部分控告的起因只是因为作战失利。对此,柏拉图提出了一个发人深省的问题:“如果你病了,你是召集群众为你治病呢,还是去找医术精湛的大夫呢?”这说明
黄宗義在评价内阁制度时说:“或谓后之入阁办事,无宰相之名,有宰相之实也。曰:不然。入阁办事者,职在批答,犹开府之书记也。……吾以谓宰相之实,今之宫奴也。”由此可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