孙中山提出的五权宪法的基本原则是在立法、行政、司法三权分立的基础上,加上考试权、监督权,实行五权分立。可见,在孙中山看来,西方三权分立的主要弊端在于
托克维尔《论美国的民主》指出,“联邦政府被授予媾和、宣战、缔结商约、征集军队和筹建舰队的专权。……加入联邦的各州虽然有权修改或改订自己的立法,但不准制定追究既往的法律,不得在本州内组织贵族集团。”对这段话理解不准确的是
汉密尔顿在《联邦党人文集》中说:“在美国的复合共和国里,人民交出的权力首先分给两种不同的政府,然后把各政府分得的那部分权力再分给几个分立的部门。因此,人民的权利就有了双重保障。两种政府将互相控制,同时各政府又自己控制自己。”材料反映了:①主权在民的原则 ②州政府服从联邦政府 ③权力的制约与平衡 ④联邦制原则
1832年议会改革使英国的选民数从48.8万增加到80.8万,从人口总数的大约2%增加到3.3%。这些新获得选举权的人大多数应该是
杨小凯《中国政治随想录》中写道:英国“光荣革命”大概是我心目中最完美的一次政治设计。它在一个有长期专制传统的国家找到了一个摆脱革命与专制的循环,能有效地控制“控制者”的办法。作者所说的控制“控制者”的办法是指
在全部罗马法的内容中,“私法”部分是精华,其特点是保护私有财产和承认个人人格。“私法”在当时的意义在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