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8月28日,全国人大常委会表决通过了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附件二香港特区立法会的产生办法和表决程序修正案(草案)》审查意见的报告,同意将这一修正案予以备案。据此回答问题。
上述材料表明全国人大常委会行使了
按照基本法的有关规定,特区立法会通过2012年行政长官和立法会产生办法的修订议案后,须经特区行政长官同意,并由行政长官分别报请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或备案。这说明全国人大常委会
A.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的执行机关 |
B.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的常设机关 |
C.领导特区立法会的工作 |
D.指导特区立法会的工作 |
对2012年特区行政长官产生办法的修改内容包括:行政长官选举委员会人数由800人增至1200人,行政长官选举委员会由工商、金融界,专业界,劳工、社会服务、宗教等界,特区立法会议员、区议会议员的代表、乡议局的代表、港区全国人大代表、港区全国政协委员的代表,共四大界别人士组成,行政长官人选最终由选举委员会委员投票选举产生。材料体现的民主原则是
①平等的原则 ②广泛性的原则 ③真实性的原则 ④少数服从多数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