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 年《广州市未成年人保护规定(草案)》规定,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受委托照看未成年人者,不得使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单独处于下列场所:未妥善安装窗户、阳台防护装置的;存放有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危险物品的;容易导致未成年人触电、溺水的;其他易造成未成年人严重伤害的。这一规定( )
①体现了对未成年人的家庭保护
②增强了未成年人的自我保护能力
③说明我国法律保护未成年人的生命健康权
④表明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只能靠法律保护
A.①②④ | B.②③ | C.①③ | D.①②③ |
2012 年《广州市未成年人保护规定(草案)》规定,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受委托照看未成年人者,不得使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单独处于下列场所:未妥善安装窗户、阳台防护装置的;存放有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危险物品的;容易导致未成年人触电、溺水的;其他易造成未成年人严重伤害的。这一规定( )
①体现了对未成年人的家庭保护
②增强了未成年人的自我保护能力
③说明我国法律保护未成年人的生命健康权
④表明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只能靠法律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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