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古代的选官制度主要有汉代的察举制、魏晋南北朝的九品中正制和隋唐的科举制,与这些制度选拔官员的主要依据对应搭配正确的是
1895年,一位中国外交官对当时四个欧美国家的政体分别作了如下评述,其中对德国的评述是( )
英国中世纪有一条政治原则,即“国王不能犯错误”。这使得历代君主都可以恣意妄为而不致因“犯错误”而被追究责任。后来的法案对这一原则有了新的解释:“国王的错误应由签署该项决定的大臣负责。”这一变化( )
“在共和国晚期,特别是在罗马帝国时期,司法者……建立起一项原则,即被告在被确认犯罪之前是无罪的,被告有权利在法庭的法官面前同原告对质。”这项“原则”( )
海伦•琼斯在《建筑与民主》中说:“……每九天举行一次至少要求6000位公民参加的雅典公民大会,期间,雅典警卫在街道上巡逻,并用沾了红色粉末的绳子将公民们从市镇广场的最北端护送到集会场所,一旦在集会场所外发现某个公民沾有红色印记,该公民就会受到惩罚。”上述现象从侧面反映了( )
古代雅典法律规定:如果公民试图自杀,必须事先提出申请,以获得批准;未经允许的自杀被视为犯罪行为。这反映出在古代雅典(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