罗马法规定,作为权利义务主体的自然人必须具有人格,即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资格。 人格由自由权、市民权和家庭权三种身份权构成。罗马法规定,只有同时具备上述三种身份权的人,才能在法律上享有完全的权利能力,才属于具备完整人格的人。罗马法的此项规定
中央电视台在《探索·发现》栏目中曾播出“徽商之儒商”节目。节目中说“徽商”一个鲜明的特点是“群贾而好儒”“贾儒结合”。 “清乾隆、嘉庆时期,徽商经营达到极盛,然而从清道光、咸丰时期至清末民初,徽商渐趋衰落”。我们由此可以推断徽商的“贾儒结合”实质是
明朝官员谢杰在《虔台倭纂》中指出:“寇与商同是人,市通则寇转为商,市禁则商转为寇,始之禁禁商,后之禁禁寇。禁之愈严而寇愈盛。片板不许下海,艨艟巨舰反蔽江而来;寸货不许人番,子女玉帛恒满载而去……于是海滨人人皆贼,有诛之不可胜诛者。”以下各项是对这一表述的理解,其中不恰当的是
安徽项氏祠规称:“家之有规,犹国之有典也,国有典,则赏罚以饬臣民,家有规,寓劝惩以训子弟。其事殊,其理一也。”上述祠规主要说明
有学者认为:“东德解体的主要根源在于当其面临1970年代世界经济的结构性危机(石油危机、高失业率与通货膨胀、以美元为基准货币的固定汇率制度的失调等)时,试图通过国有化与中央集权等传统方式来化解危机,最终却因此而失败造成的。东德解体的根本原因在于国际条件,国内条件不过是一个影响外部环境的次级因素。”该论点的合理性体现在
著名法学家江平认为:“随着中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改革的发展,中国的法律制度和法律观念也发生了重大变化。从某种意义上可以说是罗马法精神在中国的复兴,私法精神在中国的复兴,人文主义在中国的复兴。”那么应当怎样来理解和认识罗马法精神在中国的复兴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