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是某一学派对法律本质的论述:“法律是人为的产物,具有多样性和变化性,不同的法律只不过是不同利益的体现,政府制定法律的目的就是为了保护它的利益,法律不可能为公道、正义等价值准则提供根据,因此法律对人的约束力也就是有限的。”这一学派是( )
“国”字在书法里面有41种写法,而且是汉字中写法较多的一个字。下图中“国”字被广泛使用最晚的是
“被民族危机催得早熟的中国资产阶级顾不得自己的幼稚和力量弱小,一代又一代付出努力,想把西方近代化运动引入中国,每一代人都在自己所处的历史条件下做了前人所不曾做的事。”其中,辛亥革命“做了前人所不曾做的事”是指
某网友在网贴《帝制的崩溃、宪政的破产——从<袁氏当国>看中国宪政的坎坷命运》中说:“《中华民国临时约法》是革命党人为袁世凯量身定做的纸制枷锁。”此处的“量身定做”意指《中华民国临时约法》规定了
1912年,记者黄远生说:“雄才大略之袁公,四通八达,绰绰乎游刃有余。受任未及期年,而大权一一在握,《约法》上之所谓种种限制不足以羁勒袁公,犹之吾国小说家所言习遁甲术者,虽身受缚勒,而先生指天画地,念念有词,周身绳索蜿蜒尽解。”对此理解正确的是
清政府“预备立宪”期间批准的《各省咨议局章程及议员选举章程》规定,咨议局“钦遵谕旨,为各省采取舆论之地”。而主导各省咨议局的立宪党人则认为“咨议局为决议机关,与督抚立于对等地位”。二者的分歧反映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