材料一 乾元元年(758),盐铁铸钱使第五琦初变盐法,就山海井灶近利之地,置盐院。游民业盐者为亭户,免杂徭。盗鬻者论以法。及琦为诸州榷盐铁使,尽榷天下盐,斗加时价百钱而出之,为钱一百一十。
一一《新唐书》
材料二 刘晏改革榷盐法,调整官营与私商、盐户的关系。在产盐乡“因旧监置吏”,收
亭户之盐,转卖给商人经销。其余州县不设盐官,在较远州县设置“常平盐”,“官收厚利
而人不知贵”。刘晏改革是以官商分利代替官方专利,促进了盐业的发展,大大增加了盐
税收入。刘晏始榷盐时,盐利年收入40万缗,其后,达600万缗,“天下之赋,盐利过半”。
——摘编自白寿彝总主编《中国通史》
(1)根据材料一、二,指出第五琦和刘晏所推行的榷盐法的不同之处。(8分)
(2)根据材料二,说明刘晏改革榷盐法的意义。(7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