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谓仁政有两种,一种是为人民的当前利益,另一种是为人民的长远利益,例如抗美援朝、建设重工业。前一种是小仁政,后一种是大仁政。建国后初期实行的大仁政主要是指
洪武十二年,明王朝颁布了《大明律》,它规定谋反、谋大逆、谋叛、恶逆、内乱等为“十恶”重罪,属于“常赦所不原”;“大臣专擅选官”、“交结朋党紊乱朝政”、“交结近侍官员”、“擅为更改变乱成法”等列罪条款又为明律所特有。这些规定
钱穆在《国史新论》中说:“汉代宰相是首长制,唐代宰相是委员制”。这反映的实质问题是
中国古代有一位大臣向皇帝进言:“臣闻殷、周之王千馀岁,封子弟功臣,自为枝辅。今陛下有海内,而子弟为匹夫,卒有田常、六卿之臣,无辅拂,何以相救哉?事不归古而能长久者,非所闻也。”此大臣的主张
公元前 782 年,幽王宫涅继位,宠幸褒姒。“褒姒不好笑……幽王为烽隧大鼓,有寇至则举烽火。诸侯悉至,至而无寇,褒姒乃大笑。”这段材料不能表明
刘邦建立西汉后,将异姓王铲除,设置许多同姓王,并约定此后“非刘氏而王者天下共击之”。在这里,刘邦特别看重的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