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正式确认民族区域自治制度为一项基本政治制度的法律文献是
柳宗元在《封建论》中说:“天下之道……使贤者居上,不肖者居下,而后可以理安。今夫封建者,继世而理,继世而理者,上果贤乎,下果不肖乎……圣贤生于其时,亦无以立于天下,封建者为之也。”文中作者所要表达的是
秦汉的三公九卿、隋唐的三省六部、明朝的内阁和清朝军机处的设置,反映了我国古代中央机构的官制改革中存在着一个一以贯之的理念,那就是
钱穆《中国历代政治得失》述及明太祖所设的殿阁时说:“皇帝不能一一亲自动笔,便口授大学士写出,这即所谓‘传旨当笔’。由皇帝吩咐下来,这事怎样办,那事怎样批,他们只照皇帝意见写下。” 材料中的“传旨当笔”反映明太祖的主要意图是
唐朝人沈既济说:“故太平君子,唯门调户选,征文射策,以取禄位,此行己立身之美者也。父教其子,兄教其弟,无所易业,大者登台阁,小者任郡县,资身奉家,各得其足。”这段材料主要反映了
宋代在各州郡设置通判,通判有权向朝廷直接奏报。宋统治者的这种做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