材料一 第五表 凡以遗嘱处分自己的财产,或对其家属指定监护人的,具有法律上的效力。
第七表 树枝越界的,应修剪至离地十五尺,使树阴不至影响邻地;如树木因风吹倾斜于邻地,邻地所有人亦可诉诸处理;橡树的果实落于邻地时,得入邻地拾取之。
第九表 不得为任何个人的利益,制定特别的法律。
——《十二铜表法》
材料二 诸八议者(注:八议指亲、故、贤、能、功、贵、 勤、宾等),犯死罪,皆条所坐及应议之状,先奏请议,议定奏裁;(一般死罪可降为流罪)流罪以下,减一等。
——《唐律疏议》
材料三 盖国民为一国之主,为统治权之所出。一国之政事,悉以宪法行之。
——《孙中山全集》
材料四 “法治”的本质不是“治民”,而是“民治”,是人民当家作主治理国家、行使民主权利的形式和保障;应当把法律看成是人民自己创造出来用来规范自己行为、保障自己权益的社会公约,是维护自己合法权利的工具,它具有至上的权威。
——童光政《二十世纪中国法制文明的演进》
(1)比较材料一、二,指出《十二铜表法》与唐律的差异。
(2)材料三中孙中山法治思想在实践中的具体表现是什么?分析其思想在近代中国难以实现的原因。(4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