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是指在国家统一领导下,各少数民族聚居的地方实行区域自治,设立自治机关,行使自治权的制度。我国法制建设中涉及该制度的法律文献有①《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 ②《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③《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 ④《村民委员会组织法》
1933年到1937年上半年,国民政府军事委员会先后统筹完成了江宁、镇江、虎门、马尾、连云港等要塞区的建设,又大规模构筑了京沪、沪杭、豫北、晋北、绥东等侧重于城市和交通线防御的工事。它反映了国民政府
史学家陈旭麓指出,19世纪40年代、60年代和90年代是中国社会从古代到近代变革过程中前后相接的三个历史环节。贯穿这三个历史环节的主题是
下列名人言论发表于20世纪20年代的是
.李鸿章《筹议海防折》:“……如铜铁、羽呢、洋布等类,皆关民生日用,洋船转运迅捷,输纳又仅半税,……因税则载在和约,无可议加,以至彼此轻重悬殊,商民交困,何堪设想?……臣近于直之南境磁州山中议开煤铁,饬津沪机器局委员购洋器、雇洋匠,以资倡导,固为铸造军器要需,亦欲渐开风气以利民用也。……若南省滨江近海等处,皆能设法开办,船械制造所用煤铁、无庸向外洋购运,榷其余利,并可养船练兵,此军国之大利也。”从此段材料中可以看出洋务派创办民用企业的主要目的是
鸦片战争后,中国人把为外商服务的采办员或管事称为“买办”。其人数由1854年的50人发展到1900年的20000人左右。近代中国买办队伍壮大的最主要原因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