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16世纪中期,一位葡萄牙作者将其在广州所见所闻记录下来,出版了《中国见闻录》,其中有一段记载说:“皇帝在省城里成立了一所学校,由政府负担经费,负责审核的官员命令所有成绩优异的学生集合到省城,详细询问每一位学生有关法律等的相关问题。”作者的这段文字最可能描述的是( )
寄寄,或传谕,均为由军机处直接寄发给有关官员的寄信谕旨。因其寄自内廷(不经由内阁),故称廷寄 。“廷寄”的出现主要是为了
“宰”有控制、掌握之意,原为“罪人在屋下执事者”,后引申为宰制的意思。“目接物曰相”,故相又有“交接扶助”之意。由此可见,中国古代相权的本质是
“唐无论社会、经济、选举、交通等,较之西汉,其繁杂程度又何止十倍!旧体制不足以取新社会,政务决策则由丞相一人转为中书门下两省合议,谨慎大政之决策在此行政过程中,宰臣与君主有俱不可得而专擅。”据材料可知,中书门下两省设立的最大意义是有利于
《秦峄山刻石》中说“追念乱世,分土建邦,以开争理。……乃今皇帝,一家天下,兵不复起。”《秦峄山刻石》肯定了
据记载,族刑(指以整个宗族为单位进行惩罚的刑法)在春秋时期被广泛运用,但到战国时期“灭族”、“逐族”的族刑记载大为减少,多以父母、妻子、同产(即同父的兄弟姊妹)在内的“三族”之刑所取代。此变化说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