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条文没有作出规定的,法官就不能受理。譬如有公民的奴隶被人拐走或偷跑掉,此公民要求法律受理就要找法官,向他申明:根据某某法律,我认为此奴隶应归我所有。法官确认后才能受理。”这一描述主要说明罗马法
某中学学生研究性学习时看到问题:“下列哪些成员是由选民直接选举产生的?”你认为正确的答案应该是①英国下院议员②美国众议院议员③英国内阁成员④德国联邦议会议长
“我(东罗马皇帝)因为感觉到上帝的意志而笔削诸于法律……在我和教会的步骤和谐之后,我蒙受上帝的感应,立即把我的全部精神,用在那件大工作上面。”他在世时“那件大工作”不包括
“这一法律适用的对象是罗马人与外国人及外国人相互之间的讼争案件,它所调解的社会关系不再是一个共同血缘团体内部的关系,而是不同民族的人之间的关系。”据此判断材料中的法律开始于
西方古典作品《阿提卡之夜》记载,“一个审判官或仲裁官,受命于出庭辩论时[审讯案件],而他们被揭穿在[这个]案件中接受金钱贿赂”,依据《十二铜表法》第三条应被处以死刑。由此判断,制定这一法律条文的目的是
《十二铜表法》第八表规定:“利息不得超过一分,超过的,处高利贷者四倍于超过额的罚金。”、债务人对所欠债务的偿还“有30天的法定宽限期”。这一条款实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