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4分)阅读下列材料,回答有关问题:
材料一1.凡未经国会同意,以国王权威停止法律或停止法律实施之僭越权力,为非法权力。
2.近来以国王权威擅自废除法律或法律实施之僭越权力,为非法权力。
3.设立审理宗教事务之钦差法庭之指令,以及一切其他同类指令与法庭,皆为非法而有害。
4.凡未经国会准许,借口国王特权,为国王而征收,或供国王使用而征收金钱,超出国会准许之时限或方式者,皆为非法。
5.向国王请愿,乃臣民之权利,一切对此项请愿之判罪或控告,皆为非法。
6.除经国会同意外,平时在本王国内征募或维持常备军,皆属违法。
7.凡臣民系新教徒者,为防卫起见,得酌量情形,并在法律许可范围内,置备武器。
8.国会议员之选举应是自由的。
9.国会内之演说自由、辩论或议事之自由,不应在国会以外之任何法院或任何地方,受到弹劾或讯问。
10.不应要求过多的保释金,亦不应强课过分之罚款,更不应滥施残酷非常之刑罚。
11.陪审官应予正式记名列表并陈报之,凡审理叛国犯案件之陪审官应为自由世袭地领有人。
12.定罪前,特定人的一切让与及对罚金与没收财产所做的一切承诺,皆属非法而无效。
13.为申雪一切诉冤,并为修正、加强与维护法律起见,国会应时常集会。
——摘自《国民权利与自由和王位继承宣言》(英国《权利法案》)
材料二 1787年美国宪法草案提交各州立法机构批准时,有些人提出了宪法无法保障人民基本权利的疑虑。同时杰弗逊等人奔走呼吁,要求在宪法中增加包括信仰自由、出版自由、陪审制度等人权条款,以保证“生命权、自由权和追求幸福之权”(独立宣言)。对此,支持宪法草案的美国联邦党人向美国人民保证,将会在第一届国会会期时在宪法中加入权利法案。权利法案将会以宪法修正案的形式被加入到宪法中去,以避免直接修改宪法而需要再次进行冗长的宪法批准过程。
1789年美国第一届国会制定了12条权利法案, 1791年,各州最终通过了10条宪法修正案,如第一条:“国会不得制定关于下列事项的法律:确立国教或禁止信教自由;剥夺言论自由或出版自由;或剥夺人民和平集会和向政府请愿伸冤的权利。”第十条:“宪法未授予合众国也未禁止各州行使的权力,由各州各自保留,或由人民保留。”此外民众权利还包括:持有与佩戴武器的权利;免于民房被军队征用;免于不合理的搜查与扣押;程序正当、一罪不能两判、禁止逼供、禁止剥夺私人财产;未经陪审团不可定罪以及被控告方的其他权利;民事案件中要求陪审团的权利;禁止过度罚金与酷刑;未被列入的其他权利同样可以受到保护。美国前十条宪法修正案被统称为“权利法案”(又称“人权法案”)。
——摘编自维基百科“美国权利法案”
(1)根据材料一,概括指出英国《权利法案》包含了哪几个方面的内容?(6分,不得摘抄原文) (2)根据材料一、二,分析美国《权利法案》诞生的背景并比较英美法案内容的相同之处。(12分)
(3)根据材料并结合所学知识,谈谈你对近代法治社会中“权力与权利”的认识。(6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