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玛窦在《中国札记》中说,虽然我们已经说过中国的政府形式是君主制,但……它还在一定程度上是贵族政体……如果没有与大臣磋商或考虑他们的意见,皇帝本人对国家大事就不能作出最后的决定……所有这类文件都必须先由大臣审阅然后呈交皇帝。利玛窦认为中国明朝时
美国宪法规定“总统可否决国会通过的法律”、“国会可以以三分之二多数通过总统否决的法律”。这体现的原则是
《独立宣言》写道:“代表权对人民来说具有无可估量的意义,而对暴君来说是可怕的。”这句话体现在美国1787年宪法中就是
下列对英国1 9世纪中期以后的内阁制的表述,正确的是①内阁全体成员对政府事务集体负责②内阁成员与首相在政治上共进退③内阁实际上对国王负责④内阁选举实际上是政党间的权力角逐
英国资产阶级革命后逐步建立了君主立宪制政体,君主立宪制的基本含义是
“法律条文没有作出规定的,法官就不能受理。譬如有公民的奴隶被人拐走或偷跑掉,此公民要求法律受理就要找法官,向他申明:根据某某法律,我认为此奴隶应归我所有。法官确认后才能受理。”这一描述主要说明罗马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