罗马法之《查士丁尼法典》规定:“一切债务,以应给付的物清偿,或经债权人同意以他物代为清偿……债务是由债务人清偿或由第三人(担保人)代为清偿,……。”材料表明
历史上何种赋税制度和当前我国农村的“税费改革”水平最为接近
清朝前期,实行“摊丁入亩”,征收“地丁银”①简化了赋税征收手续,将徭役、丁税和土地税合并②加重了小土地所有者的负担,农民大量破产③封建国家对农民的人身控制松弛,提高了农民生产积极性④取消了人头税,按田亩征收银两,有利于商品经济的发展。
下列我国古代赋税制度中,有利于农民人身自由程度提高的是①租庸调制②两税法③一条鞭法④地丁银
一条鞭法虽没有推广开来,但改用银两收税的办法却保留下来,这主要说明
实行一条鞭法的最大阻力来自于大官僚、大地主,这主要是因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