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56-1966年是我国的“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的时期,其历史阶段特征是
1992年8月1日,台湾“国家统一委员会”发布的文件中写道:“我方则认为一个中国应指1912年成立迄今之中华民国,其主权及于整个中国……台湾固为中国之一部分,但大陆亦为中国之一部分。”此言论在当时有利于
1981年邓小平在指导宪法修订时说:“为了保障人民民主,必须加强法制,必须使民主制度化、法律化,使这种制度和法律不因领导人的改变而改变……”在此邓小平强调的是
《剑桥中华人民共和国史》中写到,(中国)新政府24个部长中的11个是小党派的代表或无党派“民主人士”,“虽然政权显然由中共掌握,但这些职位不仅仅是形式。更广义地说,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初期,对有威望的非党人士的意见是真心去征求的。”这说明
“专制、愚昧、黑暗、落后……十月革命借助战争完成了一次历史性转换:俄国不再是西欧资本主义的仿效者,而是世界历史的引领者。”这旨在说明十月革命的意义是
马克思说:“现在,(巴黎公社)普选权已被应用于它的真正目的:由各公社选举它们的行政的和创制法律的公职人员。”材料中的“真正目的”是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