材料一:
第5条 帝国立法权由联邦议会和帝国国会行使之。
第12条 联邦议会与帝国国会的召集、开会、延会、闭会之全属于皇帝。
第15条 联邦议会的主席职位及其事务的领导权属于由皇帝任命的帝国首相。
第16条 建议并公布帝国法律及监督其执行之权属于皇帝。
第17条 皇帝委派官吏,命令他们宣誓效忠帝国,并在必要的情况下,命令他们退职。
第63条 帝国的全部军事力量组成为统一的军队,在平时和战时受皇帝指挥。
材料二:共和国的立法权由众议院和参议院两院行使。参议院由间接选举产生,众议院通过普选方式产生。行政权由总统和内阁掌握,总统和内阁部长共同向议会负责。总统是国家元首和军队的最高统帅,并与参众两院议员共同创议法律之权,总统在征得参议院同意后,可解散尚未届满的众议院,总统的命令须经其任命的各内阁部长附署。
请回答:
(1)结合所学,判断上述材料分别出自什么文献?
(2) 由上述材料,判断两国宪法规定的国家的政体类型。并比较两国议会和国家元首权利的异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