阅读下列材料:
材料一:①凡未经国会同意,以国王权威停止法律实施之僭越权力,视为非法权力。②国会议员之选举应是自由的。
———《权利法案》1689年
材料二:本宪法所授之立法权,均属于参议院与众议院组成之国会。行政权属于美利坚合众国大总统。经参议院之劝告及同意,并得该院出席议员三分之二赞成时,大总统有缔结条约之权。
———《美利坚合众国宪法》1787年
材料三:立法权由共和国大总统、元老院、立法院共同行使。司法权以共和国大总统名义行使之。大总统有独创法律之权利。
———法国《1852年宪法》
材料四:帝国立法权由联邦议会与帝国议会行使之。帝国法律应取得两个议会必要的充分的多数同意。联邦议会与帝国议会的召开、延会、闭会权利属于皇帝。联邦议会的主要职位及事务的领导属于由皇帝任命的帝国宰相。
———《德意志帝国宪法》1871年
请回答:
(1)上述四则材料分别确立了什么政体?
(2) 材料二和材料三在权力分配上有什么差异?材料一和材料四在国王(皇帝)与议会关系上有什么差异?
(3)分析说明上述材料所述政权的阶级实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