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列各项与《人权宣言》不符的是
著名学者卓鸿铭说:“咸同年间,粤匪扰乱。清廷如一丛病之躯,几难著手。得一时髦郎中湘乡曾姓者,拟方名曰口口口口□,服若干剂未见转机。”材料中省略的字最可能是
洪武十二年,明王朝颁布了《大明律》,它规定谋反、谋大逆、谋叛、恶逆、内乱等为“十恶”重罪,属于“常赦所不原”;“大臣专擅选官”、“交结朋党紊乱朝政”、“交结近侍官员”、“擅为更改变乱成法”等列罪条款又为明律所特有。这些规定
《明史》记载“居正为政,以尊主权、课吏职、信赏罚、一号令为主。虽万里外,朝下而夕奉行。……及史部左侍郎张四维人,恂恂若属吏,不敢以僚自处。……诏尽削居正官秩,夺前所赐玺书、四代诰命,以罪状示天下”。内阁首辅张居正的生前死后的不同状况折射出
据《文献通考》记载:宋神宗后期某年北宋税赋总收入为52010000石(共7070万贯),其中农业的两税占30%,工商税占70%。以下说法不能反映该数据的是
唐朝杜牧在《上宣州高大夫书》说:“自去岁前五年,执事者上言,云科第之选,宜与寒士,凡为子弟,议不可进。熟于上耳,固于上心,上持下执,坚如金石,为子弟者,鱼潜鼠遁,无入仕路。”材料反映了当时的选官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