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7月14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推进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意见》指出,在坚持集体林地所有权不变的前提下,依法将林地承包经营权和林木所有权,通过家庭承包方式落实到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户,确立农民作为林地承包经营权人的主体地位。林地的承包期为70年,承包期届满,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继续承包。这一政策
①有利于调动广大农民发展林业生产经营的积极性,促进农民特别是山区农民脱贫致富
②是对农村土地经营制度的丰富和完善,有利于进一步解放和发展农村生产力
③有利于促进现代林业发展,建设生态文明,推动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
④有利于发展壮大集体经济,引导和影响其他所有制经济的发展
A.①②③ | B.②③④ | C.①②④ | D.①③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