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10月召开的中国共产党十八届四中全会审议并通过《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如何用“法”来协调社会关系是一个永恒的主题,古今中外许多思想家为此作出了各自的贡献,给后人留下许多宝贵的精神财富。
材料一 后之人主,既得天下,唯恐其祚命之不长也,子孙之不能保有也,思患于未然以为之法。然则其所谓法者,一家之法,而非天下之法也……用一人焉则疑其自私,而又用一人以制其私;行一事焉则虑其可欺,而又设一事以防其欺……法愈密而天下之乱即生于法之中,所谓非法之法也。
——黄宗羲《明夷待访录》
材料二 《五口通商章程》签订后,西方各国以中国审判方式野蛮、监狱条件恶劣为借口纷纷攫取了在中国的领事裁判权,但他们在审判中依据各自所属法律所规定的审判原则处理案件,令人耳目一新,使时人得以更直观的方式与西方审判制度、审判观念、审判原则相接触。1906年清政府着手司法官制改革:改刑部为法部,统一管理司法行政,不再兼理审判;改大理寺为大理院,作为中央审判机关,专掌最高审判。
一一龚春英《清末审判制度改革与中国法制近代化》
材料三 法律就是人类的理性……法就是这个根本理性和各种存在物之间的关系,同时也是存在物彼此之间的关系。……有一条基本规律,就是只有人民可以制定法律……立法权和行政权集中在同一个人或同一个机关之手,自由便不复存在了;因为人们将要害怕这个国王或议会制定暴虐的法律,并暴虐地执行这些法律。……如果司法权和立法权合二为一,则将对公民的生命和自由施行专断的权力,因为法官就是立法者。如果司法权同行政权合二为一,法官便有压迫者的力量。
——孟德斯鸠《论法的精神》
材料四 “法制”就是法律制度……而“法治”即法的统治(Rule of Law),法律至上,标志着民主政治……“法治”的本质不是“治民”,而是“民治”,是人民当家作主治理国家、行使民主权利的形式和保障;应当把法律看成是人民自己创造出来用来规范自己行为、保障自己权益的社会公约,是维护自己合法权利的工具,它具有至上的权威。
——童光政《二十世纪中国法制文明的演进》
据材料,回答问题:
(1)据材料一,指出黄宗羲对封建社会的法律进行了怎样的批判?分析其意义。
(2)据材料二,分析清末司法制度改革的原因。
(3)据材料三,概述孟德斯鸠的法律思想。
(4)据材料四,指出20世纪末中国提出的“法治”目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