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3月1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的新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规定:设区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根据本市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在不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自治区的地方性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可以对城乡建设与管理、环境保护、历史文化保护等方面的事项制定地方性法规。这意味着
①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在本行政区内拥有一定的立法自治权
②全国人大和地方各级人大作为我国的立法机关,统一行使国家立法权
③按照民主集中制原则,合理划分中央和地方职权,能充分发挥中央和地方两个积极性
④完善国家治理体系能够提高有效治理国家的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