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世纪40年代。先后在重庆和北京召开的两次政治协商会议的相同点是:
16世纪末,西班牙人门多萨在《中华大帝国史》中写道:“皇帝极想成为他的帝国及其臣民的主人,国家如此之大,省份又如此之多,因此没有皇帝和内阁的同意,巡抚、总督和法官不准处死任何人。”材料主要反映了
当代史学家对封建国家权力运行的规律作出如下总结:皇帝从资历较浅、地位不高的心腹近侍或仆从中选拔一些人来承担政务,逐渐演变成正式的辅助机构,当这些辅助机构和官员的权利较重时,皇帝又从更新宠的近侍或仆从中另选一些人来承担政务,有意架空原有的辅助机构,剥夺其实权……皇帝的权利更加强。这种权利的不断转移与分散,是封建国家权力运行的基本规律。能够印证上述观点的史实有 ①西周分封制 ②西汉“中朝”的建立 ③明朝的内阁制 ④清初建立军机处
《汉书·刘辅传》中提到“中朝,内朝也。大司马左右前后将军、侍中、常侍、散骑、诸吏为中朝。丞相以下至六百石为外朝。”由此可见,中朝
《朱子语类》云:“唐事,每事先经由中书省,中书省做定将上,得旨,再下中书,中书以付门下。若有未当,则门下缴驳,……若可行,门下又下尚书省,尚书但主书撰奉行而已。”对此理解有误的是:
加强对官吏的检察是实现吏治清明的重要措施。秦汉具有监察职能的官职和机构是①御史大夫②刺史③丞相④军机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