康德提出“人们要用理性编纂法律”。这一观点提出的历史背景是
有些历史学家主张把“十月革命和革命的十月当成一门与国家、社会发展,与人类命运相连的重要人文科学”来看待和研究。这表明十月革命
代议制又称议会制,是指由选举产生的代表民意的机构来行使国家权力的制度,这种代表民意的机构就是议会。下列有关近代西方议会的表述正确的是
1896年,俾斯麦在总结德国的成功经验时说:“反对朝廷是不行的。如果最高层(指皇帝)完全站在您这一方,有许多事情您就可以放手去做。如果不是这样,那您就无能为力。任何臣子都很难反抗统治者的意愿。”这段话可以从侧面印证当时的德国 ①保留了君主政体 ②皇帝掌握国家大权 ③宰相只对皇帝负责 ④统治者实现统一的愿望强烈
白芝浩不是一位规范主义者,而是一个独特的功能主义者,他将英国政制分成两个部分,即“尊严的部分”(the dignified part)和“效率部分”(the efficient part)“它的本质因其拥有现代式的简单性所带来的力量而显得孔武有力;它的外观因其拥有一个更堂皇的时代所显示的哥特式的庄严性而显得富丽堂皇”。由此可见。“尊严的部分”和“效率的部分”分别指的是:
西赛罗在其《论共和国》中阐述:“国家的精神目的就是维护正义,物质目的就是保护私有财产。国家是人民为了正义和保护私有财产,通过协议建立起来的政治组织。”这种法治观表现在《十二铜表法》中,最确切的认识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