阅读下列材料:
材料一 1908年,清政府颁布《钦定宪法大纲》,包括正文14条和“臣民权利义务”“议院法要领”“选举法要领”三个附录。规定皇权“神圣尊严,不可侵犯”,皇帝“统治国家之大权,凡立法、行政、司法皆总揽”。第三条规定:“钦定颁行法律及发交议案之权。凡法律虽经议院议决,而未奉诏命批准者,不能见诸施行。”第五条规定:“用人之权,操之君上,而大臣辅弼之,议院不得干预。”
——摘自岳麓版普通高中课程标准实验教科书《历史必修Ⅰ》
材料二 1.凡未经国会同意,以国王权威停止法律或停止法律实施之僭越权力,为非法权力。
2.近来以国王权威擅自废除法律或法律实施之僭越权力,为非法权力。
4.凡未经国会准许,借口国王特权,为国王而征收,或供国王使用而征收金钱,超出国会准许之时限或方式者,皆为非法。
6.除经国会同意外,平时在本国内征募或维持常备军,皆属违法。
8.国会议员之选举应是自由的。
9.国会内之演说自由、辩论或议事之自由,不应在国会以外之任何法院或任何地方,受到弹劾或讯问。
10.不应要求过多之保释金,亦不应强课过分之罚款,更不应滥施残酷非常之刑罚。
11.陪审官应予正式记名列表并陈报之,凡审理叛国犯案件之陪审官应为自由世袭地领有人。
13.为伸雪一切诉冤,并为修正、加强与维护法律起见,国会应时常集会。
──摘自蒋相泽主编《世界通史资料选辑·近代部分》上册
请回答:
(1)材料一是在怎样的背景下颁布的?如何评价材料一的规定?
(2)材料二是在怎样的背景下颁布的?概括其核心内容?
(3)结合所学知识,对材料二作出简要评价?
(4)从材料一到材料二反映出世界政治发展的什么趋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