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代中国一些进步思想家主张进行政治制度的改革。第一次提出“设投票箱,由公众选举官吏”的思想家及其论著是
明王朝颁布了《大明律》,规定谋反、谋大逆、谋叛、恶逆、内乱等为“十恶”重罪,属于“常赦所不原”;“大臣专擅选官”、“交结朋党紊乱朝政”、“交结近侍官员”等列罪条款又为明律所特有。这些规定
西汉贾谊在《治安策》中说:“欲天下之治安,莫若众建诸侯而少其力。力少则易使以义,国小则亡邪心。”贾谊这一主张主要针对的是
秦王嬴政统一全国后,定“皇帝”名号,自称“朕”,命令称“制”或“诏”,印称“玺”。嬴政采取这些措施的目的是
《三字经》中所说“周辙东,王纲堕。”反映出的深层政治含义是
周襄王元年夏,齐桓公在葵丘会盟诸侯,订立盟约。盟约中有“不能废嫡立庶,以妾为妻”的规定。这一规定体现了齐桓公